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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负债50万以上可申请

来源: 广州日报 时间:2020-06-03 22:45:30

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全文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作进一步修改。

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内地首次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如果说个人破产就可以不还债了,这是很多人都难以理解的,大家还会担心出现申请破产恶意逃债等失信行为。然而,恰恰相反,这次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即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究竟这是一部怎样的立法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深圳公布我国内地首部个人破产立法征求意见稿

这次立法是为了在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叫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简而言之,就是当某个债务人破产之后,依照该条例破产清算或者和解,经过免责考察期后,免除其剩余债务。

可能很多人很难理解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一方面在我国传统观念里有父债子还这种说法,另一方面还会担心出现申请破产恶意逃债等失信行为。但是在西方国家,破产制度已经有100多年历史了。

个人破产制度来了,是不是以后欠钱不用还了?该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这是许多人担心的问题。

从征求意见稿看来,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所以,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即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是如此阐述该立法的必要性的: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的需要;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是建设诚信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事实上,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有时表现得较为复杂,既有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而引发更多矛盾和问题。因此,如何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是这次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申请破产期间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一百五十七条。记者摘录了其中一部分大家比较关注的内容分享如下。

什么人能申请破产?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债权人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吗?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如何避免恶意逃避债务?《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中第142条提到,若有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也就是说,恶意逃避的破产人将面临终身追债。

个人破产后会受到哪些限制?债务人将受到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的两个方面限制。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免责考察期内),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免责考察期多长?《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过免责考察期后,免除其剩余债务,免责考察期为三年。三年之内债务人除却生活必须保障之外的所有收入,都要用于还债。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法官曹启阳: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我国其实是古已有之。我们今天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同时也是保护创新创业的行为,让诚实守信者在几年之后经过了免责考察后又可以重新创业。这项制度如果能提前20年建立起来就更好了。

这个条例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是防范金融风险。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将有利于社会信用系统的建立,我们今天的商业社会需要以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社会信用制度缺乏时就会出现各种金融风险。另外,该条例还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今后,债权人不能因为债务人遇到经营风险,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就要债务人背上一辈子的债务。

深圳执业律师赵广群:

我觉得这个条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内在要求。

我们知道我们现在商事主体是越来越活跃,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尤其是现在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导致很多个体参与到社会经营活动当中来。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自由地进入市场,也应该能自由地退出市场,但目前在这方面的法律上是缺失的。所以今天我们来讨论个人破产立法,是正当其时。

关于个人破产,很多人会关注这是否是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侵犯。其实我觉得不是。一方面他会加强债权人对于放款借钱的审核,另一方面这个也是有利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让他还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另外,这也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理念。当一个人在正常的经营当中遇到了巨大的风险时,我们不应该去踏上一脚,应当是拉他一把,这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为了拉他一把而创设的,我认为是非常好的。(作者:王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