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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通: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来源:证券之星 时间:2023-04-23 21:03:37

序号                 承诺事项   页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作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作出如下承诺: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

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

所有。

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作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

直接股东、董事、总经理,在此作出如下承诺: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特

此承诺。

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

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

所有。

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现本企业在此承诺: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作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直接

股东,在此作出如下承诺: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

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

所有。

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世纪恒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

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

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

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

利润分配。

  (以下无正文)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本人承诺根据《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

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

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

配。

(以下无正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作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含

下属控股子公司,下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作出如下声明、承诺和保

证:

或参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

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

组织;

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

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

一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人同意将所得收益全额补偿予发行

人。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承诺函在本人作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之签字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杨兴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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