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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许张超 通讯员 粤河清
5月31日,记者从广东省河长办获悉,近日广东省2023年第1号总河长令《关于印发〈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的令》正式签发。《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河湖长制监督检查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实施主体、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问题分类与处理、追责问责等内容。
该《办法》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包括河长湖长、河湖管理责任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内河湖,检查内容包括河湖长制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河长湖长履职情况、河湖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基本覆盖了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各项工作内容。检查方式灵活,主要采取暗访方式,也可以视情况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发现的问题,将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严重问题和重大问题,采取交办、分办和督办等三种方式处理,并根据整改情况实施催办、曝光、提醒等监管措施。省河长办还将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量化可行的追责问责标准,并依据发现问题性质和数量,分别对相关河长湖长、单位负责人作出约谈、通报,并可告知有管理权限的地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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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 马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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