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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 华润金控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来源:中国网财经 时间:2020-10-23 15:35:42

近日,重庆燃气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因实施混改,华润金控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比合计超过30%,从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随着要约收购的发出,重庆燃气与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峰公司”)长达11年的租赁纠纷又被翻出。爆料人向中国网财经记者称:“重庆燃气租用俊峰公司权属土地建配气站,至今已超期11年拒绝搬迁。从2015年7月起,俊峰公司多次将重庆燃气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重庆燃气拆除配气站,并交付所占用的土地,同时支付逾期的土地租金及损失赔偿。”

与此同时,中国网财经记者在梳理重庆燃气财报时发现,上市以来,公司的业绩增收不增利,与同行业相比,重庆燃气的天然气供气量业内第一,但是销售毛利率却在业内垫底。

租赁纠纷待解

中国网财经记者在重庆燃气2016年的一份涉及诉讼的公告中看到,俊峰公司以损害赔偿为由将重庆燃气诉至法院,认为燃气集团占有俊峰公司的土地,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在合理预留搬迁过渡时间的基础上应当依法责令燃气集团搬迁交还土地。

重庆燃气在诉讼案件事实中提到,1996年,公司与成都军区成都物资采购站重庆分站(以下简称重庆分站)达成租赁协议,租地1250平方米建设了童家桥配气站。2006年原租赁协议到期后,公司又续签3年。2008年,重庆分站在未通知重庆燃气的情况下,将其所属部分用地(含童家桥配气站用地)出让给俊峰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俊峰公司于同年7月向公司提出搬迁童家桥配气站要求。公司多次与俊峰公司接洽协商无果。

2015年7月,俊峰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将重庆燃气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搬迁童家桥配气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童家桥配气站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设施,现因未修建完成新的配气站实现替代童家桥配气站的功能,该配气站若立即拆除又没有其他燃气设施替代的情况下,必将导致众多单位和居民不能得到燃气的供应,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俊峰公司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2016年8月,俊峰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再次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重庆燃气三个月内搬迁配气站,并赔偿其土地租金损失及利息等6631万余元;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重庆燃气基本账户同额款项。2018年12月3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俊峰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9年1月22日,俊峰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后,2019年1月25日,重庆燃气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6)渝0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俊峰公司的诉讼请求;3月,俊峰公司不服前述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重庆燃气在今年中报中提到,截至二季度末,上述银行账户尚未完成解冻手续。

两套协商方案沟通未果

上述爆料人表示,俊峰公司和重庆燃气曾协商有两套方案——重庆燃气购买该土地,或继续租赁方式。其中,如需租赁用地,则以40元/平方米每月,按50年计算,一次性付清8600平方米土地租赁费用2.06亿元。

如购买,重庆燃气除支付土地购置成本等费用外,还应补偿配气站对辐射地块楼盘品质下降的经济损失等。据当年测算,仅占用地块的损失补偿就高达2.2亿元,这还不包括燃气站因硬性安全距离要求,致使相邻8600平方米项目用地不能建设所造成的损失。

上述爆料人称:“配气站搬或不搬,两种方案对重庆燃气都是压力。重庆燃气一度对这两个方案均不置可否。重庆燃气以拖延时间的消极方式,长期“霸占”俊峰公司土地,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公然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此外,爆料人还提到,2017年11月1日,重庆能源投资集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关于燃气集团与俊峰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置建议》,称案涉配气站是重要能源基础设施,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拟建新站建设完成并运行前,如要求搬离,将导致沙坪坝区众多单位和数十万居民不能得到燃气供应,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俊峰要求对1万余平方米的土地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重庆能源投资集团提出建议:“本案涉案金额巨大,若支持对方的无理要求,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造成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等不良影响。我公司将敦促燃气集团按公允价值支付前期使用的租金费用。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爆料人表示,该案已多次开庭,尚未判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评估公司就配气站土地每平米的租金进行了评估。2020年7月20日评估公司作出初稿,法院已经过两次开庭质证,重庆燃气均全面否认该评估初稿。目前评估公司还未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业绩增收不增利

重庆燃气成立于1995年,2014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城镇燃气运营,主营业务为重庆市管道燃气供应及燃气设施、设备的安装服务,分布式能源运营服务,CNG/LNG加气站运营服务等。其中,管道燃气供应及燃气设施、设备的安装服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

中国网财经记者在梳理重庆燃气财报时注意到,2014年上市以来,重庆燃气的营业收入从2014年的57.23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70.33亿元,主要是2018年和2019年的增速较快,分别同比增长了11.51%和10.39%。不过,公司的净利润增速却较慢,2014年公司的净利润是3.56亿元,到了2019年为4.20亿元。

而2020年,重庆燃气受疫情影响,业绩出现了下滑。10月16日,公司发布的前三季度业绩快报显示,实现营业收入约46.81亿元,同比减少8.6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92亿元,同比减少5.94%。

业绩快报显示,公司实现燃气销售量24.07亿立方米,同比下降3.45亿立方米,降幅12.39%。其中,购销类燃气销售量19.88亿立方米,同比下降0.64亿立方米,降幅3.13%;管输类销售量4.19亿立方米,同比下降2.81亿立方米,降幅40%。

从长期来看,在同行业中,重庆燃气的燃气销售量最多,2019年天然气的供气量为37.03亿立方米,但是重庆燃气的营收和净利润却不是最高,与营收第一名的深圳燃气差距较大。

此外,与同行业相比,重庆燃气的销售毛利率垫底,且呈下滑趋势。2015年时重庆燃气的毛利率为15.69%,到了2019年下降到11.98%。

重庆燃气在今年上半年货币资金增加的同时,公司的短期借款也增幅较大,这引起了中国网财经记者的注意。2020年中报显示,公司的货币资金是19.02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了36.78%,短期借款为3.73亿元,同比增加了323.93%。重庆燃气在2020年中报中解释称,当期预付气费减少及预收安装款增加带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导致货币资金的增加。短期借款增加是因为本期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增加所致。

中国网致函致电重庆燃气,想进一步了解公司与俊峰公司租赁纠纷的相关事宜,截至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复,中国网财经记者将保持持续关注。